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子
新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66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