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
法定代理人  梁貫宙
訴訟代理人  林新福
       林祐
被   告  何樹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49號確認區分所有權決議無效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香榭麗廣場」大樓民國(下同)100年1月
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正之住戶規約第6條等規定,
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一段40號10樓之
5」面向華美西街41巷外牆之鐵窗拆除,並將外牆面汙損部
分清理乾淨;另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被告則抗辯「
香榭麗廣場」大樓100年1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違
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之情事而無效。查本件民事
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49號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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