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1號
即聲請人 郭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綠玢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依職權確
定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後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