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1號
即聲請人  郭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綠玢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依職權確
定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後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