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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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號),於本院審理中經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收據號碼:九三年刑保字第三八九○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被告再經傳喚仍不到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