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戊○○、林金龍、丁○○○、丙○○、甲○○、乙○○、吳庚○○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柒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叁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叁仟叁佰零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