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1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84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繳納裁判費,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本院卷第18頁)附卷可稽。依上述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