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王順玉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