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振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簡振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分別於110年3月27日18時30分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110年4月1日、110年4月2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強制戒治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82、1798、300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2包、白色結晶3包
,經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人工鑑別編號/轉碼編號數量鑑定書備註1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毛重1.58公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初步檢驗照片各1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專字第10974621210號警卷第45至47頁)。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104號(高雄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203號卷第67頁)2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毛重1.2公克)3海洛因(含包裝袋)000000000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378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卷第71頁)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93號(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卷第53頁)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12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2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卷第73頁)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373號(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卷第55頁)5海洛因(含包裝袋)000000000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05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5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卷第59頁)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149號(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卷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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