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29號聲請人 田昆生 相對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利息。查本件本票既未記載約定之利息起算日,即應以到期日即106年9月15日計算其利息。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於106年9月14日前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42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6年6月15日│2,670,000元│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5日│CH661161││├──┼───────────┼─────────┼───────────┼───────────┼────────┼──┤│002│106年6月15日│2,876,400元│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5日│CH66116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