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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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61號上訴人 黃俊惠
林麗貞 兼訴訟代理 林英豊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吳臾夢 律師複代理人 王勝昭 被上訴人 楊萬進 訴訟代理人 楊聰銘 被上訴人 陳添明 訴訟代理人 陳泰吉 被上訴人 葉根初 被上訴人 靳憲章 前列葉根初、靳憲章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詠潔 被上訴人 黃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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