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義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23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58號被告李義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0608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依法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李義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02年4月3日晚間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與溪崑二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610公克,驗餘淨重0.0608公克,保管字號:
102年度安保字第1093號),嗣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7月3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聲請人於102年7月5日以
102年度毒偵字第2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而前揭扣案之毒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亦有該中心102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