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提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書。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查聲請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其與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相關證明文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並於101年5月14日本院調查時陳稱誤以為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係最大債權銀行等語。為此,爰再命聲請人補正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駁回其更生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