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 吳守仁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被告王的
吳錦榮 吳茂林 潘清炎 何振銘 柯拔希 柯義明 陳壬癸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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