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 吳守仁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被告王的
吳錦榮 吳茂林 潘清炎 何振銘 柯拔希 柯義明 陳壬癸 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及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返還土地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4年5月8日及同年6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返還土地事件民事判決1份可憑,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