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自字第40號自訴人 藍乾來
藍福連 共同自訴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告 莊柏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柏林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04年10月12日死亡,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石珉千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