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昌霖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黃姿育、法官李爭春」之記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李爭春、法官黃姿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黃姿育、法官李爭春」之記載,核與該裁定之原本同處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李爭春、法官黃姿育」之記載不符,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