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389號債權人 柯榮輝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所示,立約人為禾凱工程有限公司,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