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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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 賴廷熾 被告 李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已陳報苗栗縣○○鄉○○段第1280、1281、1282、1283、1284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16元,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系爭土地之謄本記載面積及公告現值,認原告前揭主張並無不當,是以,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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