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84號原告 劉傳富 被告 林於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於廣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