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聲請人 湯春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受款人華盈企業社表示業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並交付與聲請人之證明文件(如切結書、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聲請人 湯春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受款人華盈企業社表示業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並交付與聲請人之證明文件(如切結書、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