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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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陸伍公克)、伍包(驗餘淨重壹零參點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分別於民國91年9月10日為警採尿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許、92年5月13日上午6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6樓、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91年9月10日16時許、92年5月13日16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各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0.65公克)、5包(驗餘淨重103.41公克)。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屆滿3月後,因無繼續戒治必要,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93年6月12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戒毒偵字第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甲○○前揭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戒毒偵字第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戒毒偵字第50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先後為警查獲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65公克)、5包(驗餘淨重103.4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誤為10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1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060006628號鑑定通知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3335號卷第39頁)、92年6月27日調科壹字第040003241號鑑定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580號卷第47頁)各1紙在卷可參,足證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