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乙○○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李秋娟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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