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李添興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