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喜來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勞 簡調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5日下午4時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到
聲 請 人 乙○○ 未到
聲 請 人 丁○○ 到
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戊○○ 到
相 對 人 喜來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司法事務官
(試行調解)。
兩造均答
願意和解。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元;
丙○○壹萬伍仟肆佰元;丁○○捌仟肆佰元;乙○○捌仟柒
佰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各於每月25日,以匯款方式,匯入
丁○○於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清償聲
請人各壹仟貳佰伍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最後一期應給付戊○○肆佰元;丙○
○肆佰元;丁○○玖佰元;乙○○壹仟貳佰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聖源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