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勞簡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喜來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勞 簡調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5日下午4時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到
  聲 請 人 乙○○ 未到
  聲 請 人 丁○○ 到
  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戊○○ 到
  相 對 人 喜來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司法事務官
  (試行調解)。
兩造均答
  願意和解。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元;
  丙○○壹萬伍仟肆佰元;丁○○捌仟肆佰元;乙○○捌仟柒
  佰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各於每月25日,以匯款方式,匯入
  丁○○於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清償聲
  請人各壹仟貳佰伍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最後一期應給付戊○○肆佰元;丙○
  ○肆佰元;丁○○玖佰元;乙○○壹仟貳佰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聖源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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