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商標之服飾共陸拾柒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更正犯罪事實:(一)附表所示被害人商標登記資料列印(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未附錄)。(二)被告甲○○自泰國輸入仿冒商標服飾。補充證據部分:被告已自本件商標權人之商品正品於市面銷售之價格為1200元,而其進價300至400元,售價為350至450元等語(見偵卷第47頁),若未其不知所輸入販賣之服飾為仿冒,其誰能信。
二、按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由銀元1元以上,修正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修正後有關法定刑罰金數額之規定,並無利於修正前之規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均刪除,被告所犯數罪應依修正後之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是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已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修正刪除,並均自00年0月0日生效。觀諸95年7月1日以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多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而依新修正之刑法第41條,則規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茲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屬有利。
(四)綜上各修正內容,比較刑法修正前後規定結果,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乃依修正前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輸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輸入及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前所犯連續輸入及連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連續販賣罪論擬。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利益,製造而使用告訴人商標圖樣,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所販賣仿冒之商品,數量及價值,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仿冒商標服飾67件,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之規定,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而所謂輸入係指由國外運輸進入我國領土者而言,至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亦經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揭明此旨在案。是被告自我國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將仿冒商標商品帶入我國台灣地區,並非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行為,聲請人未予詳查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律見解容有疏誤,然此部分與前開經聲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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