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張堯鈞律師
陳旻沂 律師 陳建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4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7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