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3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陳述 略稱:被告乙○○與其兄 楊昆賢 (經判決有罪,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未經同意,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其所有提供座落於高雄縣○○鄉○○段○○○○號土地之際,分別向銀行抵押貸款300萬元、500萬元而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之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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