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3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羅貞元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