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叁伍肆公克、零點零捌玖公克、壹點叁柒伍公克,均含空包裝袋各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書均誤載為安非他命,均應予以更正,淨驗餘合計重1.81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事實,因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50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安保管字第222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驗餘淨重分別為0.354公克、0.089公克、
1.375公克,均含空包裝袋各1只,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7月30日草療鑑字第098070021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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