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男被告甲○○男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字第103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4年2月1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94年2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