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85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並未實際出資,且無財力籌設公司行號,仍接受其胞兄 姜禮概 之邀,提供其身分證件,擔任設於新竹縣湖口鄉湖口村綠鄉12號1樓之「威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威碩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由姜禮概擔任實際負責人,於辦理甲○○為威碩公司董事長登記事宜完畢後,便向稅捐單位領取統一發票使用。甲○○則基於幫助姜禮概以其人頭擔任威碩公司董事長之手法申領屬於會計憑證之發票後,再基於商業負責人之地位,接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即並無實際之銷售事實),而陸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發票),販售予他人,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意圖,由姜禮概接續自民國94年11月間起至95年12月間止,明知威碩公司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即營業人),仍以威碩公司名義,接續填製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時間、銷售金額及稅額共計11張,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569萬9,170元(申報扣抵為519萬9,170元),提供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復將其所填製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計10張,提供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營業人於依營業稅法規規定申報各月份之營業稅,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營業人分別逃漏該月份之營業稅總計28萬4,959元(申報扣抵為25萬9,95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稅捐機關察覺有異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甲○○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其稱:伊記得好像是在94年的時候將其資料提供給其兄姜禮概做為擔任威碩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但當初作公司負責人時並沒有拿薪水,只領過5萬2千元,又因為伊不懂,所以公司相關的成立、變更事宜及實際公司運作、報稅資料都是姜禮概負責處理,伊並不清楚公司的經營項目,只知道有成衣,因為有看過成衣進進出出,而公司的名字一開始是威碩,後來改成碩威,所以亦不清楚是登記哪一個,至於公司設立登記的地址新竹縣新豐鄉市163巷7號1樓好像是姜禮概之前買地的地方,但好像已被查封;而公司營業登記的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湖口村綠鄉12號1樓原本係伊母親的房子,姜禮概就在裡面設1個小型辦公室,但因公司94年在剛成立時就被1個國外客戶詐騙,虧了不少錢,經營就很困難,大約到了95年開始經營不善,所以一直都沒有請其他員工,都是姜禮概用電話在聯絡,由大陸那邊進口回來,然後再轉出去,都是由家裡的人幫忙包裝,現在還存有一些布料,之後當後續發票問題發生後,伊就知道自己係人頭,但因姜禮概生意失敗不知去向,伊很久沒有跟姜禮概聯絡,並不知道現在他在哪裡等語(見96年度交查字第155號偵查卷第7、8頁,本院卷第10、11、16至19頁)。此外,復有:
(一)證人 賴順仁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稱:碩威公司虛偽登載銷貨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做為本身及扣抵、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用,其中上游公司有兩家是虛設行號,4家下游公司都有營業,但有1家泓信鐵箱企業有限公司沒有拿去底扣等語(見96年度交查字第155號偵查卷第8頁)。
(二)被告甲○○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191、192頁)。
(三)證人 王麗淑 96年8月16日說明書、營利人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204、206頁)。
(四)碩威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等資料(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101至107頁)。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10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31772號函(含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等資料(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1至9頁)。
(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①96年4月11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0002772號函文;②94年6月22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43002638號函暨碩威公司相關資料;③94年7月28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40004202號函暨碩威公司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④96年5月11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0002636號函文;⑤96年5月22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3002298號函暨碩威公司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稅欠稅查詢資料;⑥
96年6月21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3002802號函暨碩威公司營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⑦96年6月22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0003285號函文;⑧96年8月3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0004687號函文;⑨96年8月21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0005345號函暨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報告、威欣製衣印花興業社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⑩96年8月29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0005621號函文;⑪96年8月30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0005622號函文;⑫96年9月27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60005660號函暨碩威公司稅籍資料、公司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等(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10至23、40至44、60至62、108至123、183至185、193、195、197、199、201、207頁)。
(七)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4年10月17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40016190號函暨涉嫌虛設行號簽報單、全國異常稅籍查詢列印等資料(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124至127頁)。
(八)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95年11月8日南區國稅安南三字第0950003534號函暨案情分析及後續回報情形彙總表、刑事案件移送書、莎蔓婕妮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查詢、列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士順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承暘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東江貿易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等資料(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130至168頁)。
(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瑞芳 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6年9月5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000000000函暨查緝簡易稽查報告、花成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詩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嘉俊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碩威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資料(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169至182頁)。
(十)新竹縣政府:①94年5月23日府建商字第0940302185號函暨碩威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委託書、新竹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租賃契約;②96年5月11日府建商字第0960302203號函暨碩威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委託書;③新竹縣政府96年6月15日府建商字第0960302825號函暨碩威公司新竹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94年度申報書跨中心查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度申報書跨中心查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6年度申報書跨中心查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等資料(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24至34、45至49、64至86頁)。
(十一)經濟部:①94年4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431965600號函暨碩威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②96年5月4日經授中字第09632075860號函暨碩威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等資料(見96年度他字第2101號偵查卷第35至39、50至54、59頁)。
(十二)按擔任公司之負責人本負有一定之法律責任,且查他人無端出資要其擔任董事長,其中必隱藏違法不軌之勾當,被告甲○○係智慮健全者,對此當無法諉為不知。被告甲○○既自承其同意擔任威碩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知悉威碩公司自成立時即經營不善等語,足見被告甲○○於同意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之際,其客觀上當可預見該公司可能遭他人作為販售統一發票供第三者逃漏稅捐犯罪之用,而被告甲○○明知上開事實猶依姜禮概之邀約,同意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其就姜禮概以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顯有幫助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威碩公司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之填製,乃其實際負責人之業務,是該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書,本質上亦係刑法第215條之文書,惟統一發票既屬會計憑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25號、第6171號判決意旨論述綦詳,至於填製營業稅申報書部分核與上開統一發票之填製部分應論以一罪,自亦無分離論以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餘地。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之幫助犯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又被告甲○○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被告甲○○係以1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姜禮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甲○○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惟考量其幫助威碩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達569萬9,170元(申報扣抵為519萬9,170元),幫助逃漏稅之金額亦達28萬4,959元(申報扣抵為25萬9,959元),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然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甲○○所為本件犯行,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該款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爰依同條例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上述,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甲○○業於97年7月21日自動匯款2萬元至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愛恆啟能中心,有被告甲○○借用 羅文忠 新竹縣新豐鄉農會帳戶轉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愛恆啟能中心台新銀行南寮分行帳戶之客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足見其有悔悟之心,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威碩公司虛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94年11月至95年12月)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虛開發票│申報│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營業人名稱│年月份│張數│新台幣)│(新台幣)│├──┼──────┼────┼──┼──────┼──────┤│1│舶維國際有限│94年11月│3│159萬9,830元│7萬9,992元│││公司│至95年12│││││││月││││├──┼──────┼────┼──┼──────┼──────┤│2│承暘國際有限│94年11月│2│89萬9,000元│4萬4,950元│││公司│至95年12│││││││月││││├──┼──────┼────┼──┼──────┼──────┤│3│花成興業有限│94年11月│5│270萬340元│13萬5,017元│││公司│至95年12│││││││月││││├──┼──────┼────┼──┼──────┼──────┤│4│泓信鐵箱企業│94年11月│1│50萬元│2萬5,000元│││有限公司│至95年12│││(但未申報扣││││月│││抵)│├──┼──────┼────┼──┼──────┼──────┤│合計││94年11月│11│569萬9,170元│28萬4,959元││││至95年12││(申報扣抵為│(申報扣抵為││││月││519萬9,170元│25萬9,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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