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21號被告甲○○
戊○○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台中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6年度訴字第282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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