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9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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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6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10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918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因施用毒品及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減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7月10日釋放。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於96年11月16日中午,在臺中縣○○鄉○○村○○街○段○○○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賴瓊珠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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