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聲請人榤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榤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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