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抗告人 郭登勝 即原告抗告人與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3年重訴字第4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