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債務人 郭金水
郭陳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50,0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5,85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因聲請人所請求之債務人積欠款項包括本金、利息、稅款、罰款等,惟並未釋明各款項之金額分別為多少,是本院尚難就此得知得計息之金額及適用利率。經本院於104年11月7日、104年11月26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所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分別於10
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5,850,00
0元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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