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志宗 被告 王百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王百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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