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甜心LOGO肩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618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2月4日確定,98年1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香奈兒(CHANEL)甜心LOGO肩包1個(詳97年度保管字第574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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