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向富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富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向富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因另案經本院於100年4月1日以桃院永刑直緝字第249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在案,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核諸上揭說明,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