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2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育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育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3年度偵字第11886號
被告 王育智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育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經減刑為2月15日、4月(判3次)、8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1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知警惕,於103年4月19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某工地內,飲用保力達酒至同日下午5時許,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行經北屯區太原路與環中東路2段交岔路口時,因面有酒容為警攔檢,並經警發覺其有濃厚酒味,遂對王育智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下午5時27分許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育智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經減刑為2月15日、4月(判3次)、8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1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於102年1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檢察官張曉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仲薇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