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6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3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到期日民國96年8月16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 王勝宏 ,相對人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