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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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孫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敏慧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
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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