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孫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敏慧 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
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