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陳郁銘
林志淵
被 告 林正彥 (原名「 吳正彥 」)
林素真
曾景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