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己○○○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億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冠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邀同其餘被告戊○○、丁○○、己○○○、丙○○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保證被告億冠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億冠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被告冠億公司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四月六日,向原告借用二百萬元、四百十五萬七千五百五十元、三百零三萬七千五百元,三筆借款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一點四、一點四按月計付,遇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則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九十年三月九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為年率百分之七點八三五、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為年率百分之七點八一五),借款期間分別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八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第一筆借款之本息按月分六十期償還,以一個月為一期;第二、三筆則利息按月計付一次,借款到期本金一次還清,逾期未償付本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付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億冠公司借款後,三筆借款分別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八日、五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屢向被告億冠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依約定被告億冠公司所負債務,視同全部到期,三筆借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計六百七十九萬五千四百一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戊○○、丁○○、己○○○、丙○○等人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一紙、約定書五紙、借據一紙、本票二紙、放款支出傳票影本三紙、彰化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紙及戶籍謄本一份。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億冠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邀同其餘被告戊○○、丁○○、己○○○、丙○○等人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億冠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三千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億冠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被告冠億公司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四月六日,向原告借用二百萬元、四百十五萬七千五百五十元、三百零三萬七千五百元,三筆借款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一點四、一點四按月計付,遇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則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九十年三月九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為年率百分之七點八三五、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為年率百分之七點八一五),借款期間分別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八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第一筆借款之本息按月分六十期償還,以一個月為一期;第二、三筆則利息按月計付一次,借款到期本金一次還清,逾期未償付本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付息外,並加付違約金,及被告億冠公司借款後,三筆借款分別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八日、五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三筆借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計六百七十九萬五千四百一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一紙、約定書五紙、借據一紙、本票二紙、放款支出傳票影本三紙及彰化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紙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是本件被告億冠公司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被告戊○○、丁○○、己○○○、丙○○等人為其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借款六百七十九萬五千四百一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國精~FO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壹佰貳拾玖萬玖│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仟玖佰捌拾陸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一││百分之九點五八五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叁佰壹拾捌萬叁│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仟柒佰零貳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二││百分之九點二一五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貳佰叁拾壹萬壹│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仟柒佰貳拾捌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三││百分之九點二一五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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