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易字第二號
聲請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豐秩字第一七四號裁定裁
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
下同)八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
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八千元,超過四千五
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