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紅玉
一、原告因回復原狀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肆仟伍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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