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875號上訴人 黃建村 被上訴人 許聯益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虹雯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875號上訴人 黃建村 被上訴人 許聯益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