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8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文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清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文清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
13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㈡本院前以被告因本案、另案通緝逃亡3年,有逃亡事實之羈押
原因、必要性,裁定羈押被告在案。茲因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得以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代之,是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後,停止羈押。
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