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上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上訴人 陳鴻文
陳崇文
上列上訴人與 林惠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鴻文、陳崇文為上訴人 陳龍瑞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又當事人一方死亡,其承受訴訟限於同一造之繼承人;屬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該死亡當事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本件原上訴人陳龍瑞上訴本院後,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死亡,被上訴人及 陳嘉文 、陳鴻文、陳崇文為其全體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97頁)。陳嘉文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15頁),對立之被上訴人關於原應承受陳龍瑞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無庸承受訴訟,陳鴻文、陳崇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林尚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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