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抗告人 朱清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逢清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俊憲